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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来源: 中国松山湖 发布时间:2011-7-21 阅读:
东莞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2010年4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和人才资源,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推动科技与产业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松山湖园区实际,设立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在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

(一)每年从园区税收分成资金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资金;

(二)专项资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

(三)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期末结转。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作为引导资金,专项资金的重点是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对于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的企业进行鼓励。

(三)保证项目评审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五)可以配套资助、补贴和奖励等形式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专项资金的所有重大项目应该报请其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使用情况均必须报请其审议。

第六条 成立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经济贸易发展局、政策研究室、财政分局、人事监察科、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科技资金办”,设在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由松山湖科技资金办统筹管理专项资金。

第七条 松山湖科技资金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额度及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向管委会报批有关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并根据管委会的批示,核拨资金;负责对一般性项目作出审批决定;负责提请管委会审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年度总结。

第八条 松山湖科技资金办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和评审、编制专项资金和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并上报管委会审核。定期向管委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运作情况。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额度

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在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及该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凡财政供给单位不在资助范围之内。专项资金资助类型包括资助(含配套)、补贴和奖励三类。同一载体获得不同级别立项或认定的,专项资金对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与额度

(一)配套资助 根据市财政对通过******、省级、市级立项的科技项目给予配套或资助的经费额度,专项资金均按照1:1的比例追加配套资助(本办法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及松山湖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70%。

(二)重大科技计划和项目资助

1、对在园区新组建或整体迁入园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1500万元资助。

2、对在园区组建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予以最高1000万元资助。

3、对在园区新组建或整体迁入园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最高800万元资助。

4、对在园区新组建或整体迁入园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5、对园区科研机构、企业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并在园区实施的,予以最高1000万元资助。享受本项资助的不再享受本条款第一款的配套资助。”

(三)大型企业研发机构资助。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在园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东莞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予以最高600万元建设资助。

(四)平台建设资助。对园区企业在园区建设的单个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对已一次性获得市财政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按照1:1的比例提供资助,市财政全额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再资助。对建立并通过认定的行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60万元;对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

(五)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资助。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当年市财政所给予的企业研发资助额度,给予1:1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松山湖地方财力部分的50%。

(六)创业投资机构资助。对落户园区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专项资金按照其对园区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园区企业的首笔创业投资,资助比例可提高至8%;但单笔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一年内对同一家创投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为200万元。

(七)科技服务机构资助。 对在园区设立并经市认定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市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资助(本办法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对于园区重点扶持的科研或科技产业化项目等,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资助额度。

(九)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贴对象与额度

(一)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每年选择若干家科技型企业,采取项目支持的方式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科技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之日起两年内支付的利息,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个别有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经有关部门或专家组认定或评定,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并协调投融资机构、企业资本、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加盟投资。

(二)人才补助。鼓励入驻企业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园区企业工作生活的两院院士,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补助安家费200万元。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园区企业工作生活的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补助安家费50万元。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并在园区企业工作生活的博士,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补助安家费20万元。对在园区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专项资金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对于高层次人才团队带科研项目到园区创新创业,经有关部门或专家组认定或评定,专项资金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启动经费支持。

(三)租金补贴。进驻代表管委会投资建设的科技载体的中小型创业孵化企业、大学办事机构以及产业支援服务机构,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四)接受服务补贴。园区企业接受经管委会认定的产业支援服务机构、公共平台的服务,专项资金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按照一定比例对接受服务方进行补贴,最高补贴比例为80%。松山湖科技资金办每半年征集一次服务项目并确定补贴标准。园区产业支援服务机构、公共平台每半年向松山湖科技资金办提供服务项目清单,由松山湖科技资金办确定补贴比例。

(五)参加科技活动补贴。园区企业参加园区组织的国内外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方面相关活动、会议、培训,举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大型学术交流、研讨活动,专项资金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补贴比例由松山湖科技资金办确定。园区企业参与园区以外单位组织的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方面相关活动,经由松山湖科技资金办批准,专项资金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上述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对园区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园区科技、经贸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国内外展会的,给予报销50%的费用,每次最高报销5万元。

(六)园区政策规定的其他补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与额度

(一)科技企业认定奖。

1、对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奖励;

2、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对通过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软件企业等级认证奖。对于通过CMMI2、CMMI3、CMMI4、CMMI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7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企业上市奖。对通过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科技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申请上市成功的科技企业或总部搬迁至园区的上市科技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四)科学技术奖。对获得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市长奖、科技进步奖、创新企业奖)及市给予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再次奖励的企业,专项资金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当年获得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荣誉类市长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

2、对当年获得东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每项奖金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3、对当年获得创新企业奖的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

上述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

(五)名牌名标荣誉奖。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 “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六)新产品认定奖。对通过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七)技术标准认定奖。对园区企业制定技术标准获得市政府奖励的,专项资金具体奖励标准为:

1、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5万元。

2、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

3、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3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0万元。

4、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5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5万元。

5、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0万元。

(八)知识产权认定奖。对通过全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全国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专利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专利培育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九)专利奖。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每项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项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企业,每项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市专利金奖、东莞市工业设计奖一等奖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市专利优秀奖、东莞市工业设计奖二等奖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十)专利代理奖。对于年度代理东莞地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10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年度代理东莞地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500件至999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年度代理东莞地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300件至499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十一)对于园区企业获得国家、省和市级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方面奖励的其他项目,松山湖科技资金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奖励额度。

(十二)管委会设立的其他奖励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其它支出

(一)代表管委会投资建设的科技载体运营管理费用;

(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维护管理费用;

(三)专项资金管理费用;

(四)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支出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项目属于重大项目,由管委会审批;支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属于一般性项目,由松山湖科技资金办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年度申报与项目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具体申报程序由松山湖科技资金办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松山湖科技资金办在接收到申报材料之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申报资格等进行初审,并根据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六条 所有获批项目或企业都必须经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管委会向专项资金托管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审计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松山湖科技资金办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被批准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松山湖科技资金办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每年年初由管委会审计机构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管委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